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 The Ophthalm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

章程 Constitution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提高眼科學之水準,促進對眼科學之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互助、交換研究心得及建立國際性眼科醫學團體之聯繫並謀求會員之福利。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1. 印行本國之眼科學刊物。
  2. 舉辦有關眼科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3. 辦理有關專科醫師制度事宜。
  4. 協助辦理眼科醫療評鑑工作。
  5. 協調及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眼科專業知識及作業。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行政院衛生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贊同本會宗旨,凡在政府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並曾接受眼科醫師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眼科專科醫師證書資格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提出已出版之學術論文,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出版學術論文之醫學雜誌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作者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為限,且第二作者須附第一作者之同意書。每篇論文只得使用一次。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眼科學、醫學及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為名譽會員。
  • 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並可享有本會規定之優待。
準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等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接受委託事項並答覆諮詢之義務。

第十條

停權及解除會籍:本會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本會名譽、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遵守理事會決議及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之停權處分,對妨害其他會員之權益或理事會之決議者,可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內之停權處分。(以上停權處份不需經過會員大會之議決)處分辦法:
會員或準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屬實者,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 違反政府法規,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且經理事會議決者。
  • 違反本會章程規定,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查明屬實者。
  • 違反醫師法,以不當廣告或不當宣傳手法,妨害本學會名譽者。
  • 以未經查證之虛假情事,對本會作攻擊者。
  • 二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停權處分。
  • 三年(含)以上不繳會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予以除名處分。
  • 被處分之會員或準會員有向理事會提出申辯之權利。

恢復會籍:凡經除名之會員滿一年後,可向理事會提出重新入會之請求,由理事會提出, 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始得復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6. 執行及議決本會重要事務。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得列席監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設置祕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又設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應列席理事會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其聘期與該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名譽理事長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名譽理事長被推薦人必需符合:

  1. 作過本學會理事長完整任期;
  2. 對本學會有貢獻;
  3. 年紀65 歲以上;
  4. 名譽理事長不得同時擔任該屆理監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視訊會議視同親自出席,可表決議事,但如事涉選舉、罷免人事案或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由理事會定義)則除外。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 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會得設準會員及資深會員

  1. 領有醫師證書,並從事眼科醫療工作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即為本會準會員。
    七十歲以上並入會至少十年之本會會員或準會員,得依自由意願申請成為資深會員或資深準會員。資深準會員之權利義務與資深會員相同。
  2. 權利:準會員及資深會員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活動,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資深會員可免繳各項學術研究活動參加費及免繳常年會費。
  3. 義務與除名:準會員之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2013/03/11